1.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2.10月1日崇左市大新县入邕需要报备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在四季度购买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并允许加计扣除
(一)享受该政策的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是在四季度购买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1、《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2、《公告》未对适用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设备、器具的单位价值进行限制,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可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此项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的,如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A、B两套设备,其中A设备选择了税前一次性扣除和按100%加计扣除政策,B设备选择实行正常折旧,那么,B设备在税收上只能正常折旧,其折旧部分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4、按照《公告》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如果公司对购置的设备在税法上分年计提折旧,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会计处理上仍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进行计提折旧,但是税法上不得分年计提折旧,否则不能享受加扣政策)。
5、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该政策。
6、根据《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以货币形式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对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比如公司是10月15日完成自建项目竣工结算,属于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 75%的企业。
2、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 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 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3、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2 年 10 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5、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养老金新政策
符合在限购区域内购房资格者,在2016年10月1日后,未新购买商品房的,可以新购一套住房,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只能再买1套。值得注意的是二手房是此次才成为限购对象,也就是说二手房是从3月24日之后计入,去年10月1日限购政策后,购买二手房的客户,仍然可继续新购一套。
举个栗子:
曹操在高新南区上班,2016年10月1日,在高新南区买了1套新房,现在根据新政,今天开始,他不能在高新南区继续购买新的住房了,无论是新房或者二手房,他已经没有购买资格;刘备也在高新南区上班,2016年10月1日之后,他在高新南区买了1套二手房,根据新政,从今天起,刘备还有资格在区域内新购1套住房,但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他都只能再买一套。
限购新政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怎么理解?
因限购区域扩大了11个区域,包括此前的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累计13个区域。购房资格认定从1年变2年。限购的区域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高新南区、天府新区、其他11个限购区域。根据成都市房管局的最新解读,在其他11个限购区域内,可以交叉购买;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可以在其他11个限购区购买一套,但在其他11个限购区购买一套后,就不能在高新南区或者天府新区买房;高新南区和天府新区,继续执行去年的政策,彼此不能交叉购买。
又一个栗子:
皮皮虾的户籍在锦江区,2016年10月1日前购买过一套商品房,但他仍可以在其他11个限购区域(即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再买1套住房,但是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或者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买房。
限购新政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什么鬼?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同时不再将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取得购房资格的途径,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审查,防止弄虚作。这一条,在前两条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更深入的限购,严格了购房资格审查。
再来个栗子:
大师兄本来在金牛区上班,户口也在金牛,但他看上了天府新区的一套房子,在本次限购新政之前,他找到自己在天府新区开公司的朋友,冒朋友公司的员工补交了1年社保,拿着社保以骗取天府新区购房资格。而现在,大师兄这种行为不再被允许,新的限购政策对这种行为明令禁止。
限购新政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解读:
新政支持重大项目和创新创业,对“人才引进”的购房需求给予了区别的对待,这让有意来蓉工作和生活的各类符合要求的人才并没有置业的障碍。只要获得在区(管委会)认定(相关手续并未公示),允许买房,但是买到的这套房子5年内不能上市转让。换句话说,只能自住或出租,遏制投机炒房行为。
还举个栗子:没得栗子了,自己理解吧!!!
限购新政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几个字解答下:
该条新政针对开发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防止开发商推高楼市价格的有效手段。“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购房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此种行为将消费者置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其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给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金融市场秩序带来极大风险。
而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通常是开发商在政策不允许开发商随意涨价的“调控”手段下的钻空子行为。成都去年出台相关规定,“同一项目分期建设销售的,价格增速不得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而少数开发商就通过“改精装,虚高装修费”,甚至强加装修条款让购房者买单。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行为,则更是违法行为。
10月1日崇左市大新县入邕需要报备吗
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此之后也要进行个人缴费了。在改革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划分为老人。改革前参加工作并且改革后退休的属于中人,改革后参加工作的属于新人。
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休金的计算适用老办法。而根据老办法,在退休人员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加发一定比例的退休费,其实相当于一种退休补贴。
都有哪些情形呢?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独生子女父母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是独生子女父母,那么根据规定,一般是可以加发5%的退休费的,以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额外照顾,前提是拥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二,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那么也可以提高基本退休费。荣誉称号等级越高,加发比例越多,加发退休费的比例集中在5%-15%左右。
第三,中小学教师
如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属于中小学教师,而且男教师教龄满30年,55周岁退休的女教师教龄满25年,那么这种情况下,计发比例可以提高至100%。
根据老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85%,工龄满35年,退休金的计发比例为90%。所以,上述满足教龄条件的教师其实可以拿到100%的退休金,计发比例相当于在最高标准上提高了10%。
以上说的2014年10月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人的退休补贴,其本质是加发的退休费。
那么对于2014年10月之后的退休中人来说,还会加发退休费吗?根据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符合加发基本退休费政策的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调整为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
退休补贴的标准计算公式为: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需要。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10月1日崇左市大新县入邕需要提前12小时报备,具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绿码。疫情防控政策动态变化,返邕来邕人员请务必提前联系目的地所属社区(村),了解南宁市疫情防控政策。由此可知是需要报备的。
来(返)邕人员防疫政策:请10月7日(含)以来有山西省旅居史的人员;
10月1日(含)以来有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旅居史的人员;
9月25日(含)以来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居史的人员
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屯)、单位报备,并配合做好健康管理措施。